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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解读

2020-12-10 11:05:28

     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流入非法渠道,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立足于当前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七个方面具体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麻精药品管理工作。强调了麻精药品是我国依法依规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应当高度重视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
  二是完善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指出医疗机构是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医疗机构要全面加强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以及安全管理。
  三是强化麻精药品全流程各环节管理。要求各地加强此类药品开具和使用环节的全过程管理,特别是要采取措施,避免患者重复获取麻精药品、减少剩余药液等,不断健全监控系统,防范麻精药品流弊。
  四是规范麻精药品处方权限及使用操作管理。要求医疗机构的医师和药师,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取得麻精药品处方权和麻精药品调配资格。重点部门要执行全程双人操作。未使用完的药液应当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处置等。
  五是满足临床合理的麻精药品需求。要求各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用药需求,合理地使用麻精药品。关注患者的镇痛需求,提高患者生活质量,避免过度控制麻精药品影响患者合理用药需求。
  六是提高麻精药品信息化管理水平。要求各地和医疗机构强化信息化建设,实现印鉴卡的信息化管理,有条件的要探索智能化设备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差错防范能力。
  七是加强监督指导和责任追究。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要求各医疗机构通过多项措施,加强日常麻精药品管理工作能力。涉及违法违规的,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