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中医药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意见》(国发〔2015〕8号)、《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文件精神,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开展“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工作(以下简称基地)。现就第一批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
中医药是我国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原始创新潜力巨大的民族健康产业。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0月在广东考察时提出“让中医药走向世界”。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是以中医药相关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产业和文化等领域服务出口为特色的中医药企事业机构。建设一批以出口为导向,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基地对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我国服务贸易结构,打造“中国服务”国家品牌,提升中华文化软实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地全国布局基本完成。中医药服务出口占我国服务出口比重持续增长;公立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活力得到激发,社会办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力量进一步增强;中医药服务出口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促进中医药服务出口的政策体系和监管规则初步形成,形成一批中医药服务世界知名品牌;基地示范带动效应彰显,发展经验逐步推广至全国。
三、主要任务
积极扩大中医药服务出口,培育中医药服务出口新业态新模式,加快中医药服务商品化进程,培育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鼓励投资合作,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对象
以中医药相关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产业和文化等领域服务出口为特色的中医药企事业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需要,符合中医药服务出口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的境内中医药企事业机构;
2、按规定在“商务部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统计监测系统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子系统”中如实及时填报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数据;
3、近三年在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产业、文化等方面稳定持续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具有一定的出口规模,服务产品特色优势突出,具备发展中医药服务新业态新模式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4、配备专职服务贸易工作人员,具有完成基地建设工作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以及健全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优良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有稳定的消费群体,消费需求不断扩大,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具备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具有国际市场开拓潜力;
6、具有明确的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目标、规划措施以及相关保障措施;
7、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8、基地建设工作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且担任基地主要负责人,具有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经验。
(三)申报时间及程序
1、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推荐1-2个基地。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基地申报工作,审核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要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一经发现有故意隐瞒、虚报等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并酌情通报。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登陆网站http://fms.mofcom.gov.cm“信息发布”专栏中下载相应申报书(见附件3、4),按要求组织申报单位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0份纸质版及电子版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1份纸质版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4、商务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各地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商务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候选基地名单,并通过商务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文确定为“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
6、基地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同时对原基地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将取消资格。
五、联系方式
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 李建辉
电话:65197104,传真:65197399,
地址:东长安街2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 马宁慧
电话:59957726,传真:5995780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附件:
1.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工作方案
2.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申报指南
3.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省级推荐汇总表
4. 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申报表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附件1:
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工作方案
中医药是中华文明的瑰宝,为中华民族繁衍昌盛做出了卓越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是以中医药相关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产业和文化等领域服务出口为特色的中医药企事业机构,是实现中医药服务出口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满足国际市场需求,提升中华软实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现就建设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带一路”为重点,以扩大中医药服务出口为主攻方向,充分发挥中医药服务的独特优势,进一步强化中医药服务贸易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快中医药服务与其他产业的深度融合,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出口的质量与效益,全面提升“中国服务”品牌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全国布局基本完成。中医药服务出口占我国服务出口比重持续增长;公立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活力得到激发,社会办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力量进一步扩大;中医药服务出口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促进中医药服务出口的政策体系和监管规则初步形成,形成一批中医药服务世界知名品牌;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示范带动效应彰显,发展经验逐步推广至全国。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扩大中医药服务出口。
支持基地巩固境外消费模式传统优势,大力吸引境外消费者来华接受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体验等服务,重点拓展跨境提供、商业存在模式,发展远程医疗,积极开展科研外包服务,鼓励并支持基地建设综合性海外中医药中心。支持基地开展中药产品国际注册和专利申请,打造国际知名服务品牌,不断扩大中医药服务出口。
(二)培育中医药服务出口新业态新模式。
依托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推动中医药服务出口模式创新,打造中医药服务贸易新型网络平台,推动“互联网+中医药”等新模式加快发展。鼓励基地积极与国际医疗机构和企业开展合作,培育康复、养老、健身、养生保健与休闲旅游、特色餐饮等融合的中医药服务新业态。
(三)加快中医药服务商品化进程。
推动基地中医医疗保健技术、教育培训、科研服务、健康旅游等服务商品化,重点根据用户需求,打造中医医疗旅游服务包,以特色病种为核心,筛选治疗方案明确、疗效可期、时间可估、全流程服务、价格合理的服务项目,开展国际医疗服务质量认证,推进与国际医疗保险企业合作。
(四)培育市场主体激发活力。
支持社会办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改善服务环境,提升服务质量,通过国内外知名展会扩大国际市场。支持公立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探索建立适应服务贸易发展的管理体制,加快市场要素流通,扩大现有服务贸易业务规模。鼓励通过多元化投入模式开设海外中医药服务中心,为境外消费者提供中医药服务。支持成立区域性中医药服务贸易医联体或联盟。
(五)鼓励投资合作。
充分借鉴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经验,允许并鼓励基地与有关国家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机构合作投资中医理疗、康复、培训、宣传、国际推广等机构。鼓励境外并购,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贸易合作。
(六)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基地承担建设国家级和境外中医药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国外中医药服务贸易管理政策、市场需求等信息收集、分析和共享,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介与推广,为境外人员提供中医药服务及文化普及性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七)优化营商环境。
推动基地所在地政府管理部门加强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各类中医药服务贸易中介组织的作用,为基地发展提供信息、法律、管理咨询、国际市场开拓、项目对接等服务。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政策环境,支持中医药服务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
(八)试点市场化运营。
鼓励基地中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开展服务贸易,中医药服务贸易收费实行自主定价,规范有序发展特需服务。鼓励和支持基地中公立中医医院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以品牌、技术、人才、管理等优势资源与社会资本等开展合作,新建、托管、协作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为境外消费者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基地在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项目纳入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等方面先行试点。
(九)加强人才培养和激励。
支持基地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人才培训,培养更多既懂中医药又懂外语及国际营销的复合型人才,充分调动中医药人员参与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的积极性,为从事中医药服务贸易的人员在绩效考核、职称晋升、教育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中医药院校根据国际市场需求提供多元化课程,拓展对外合作,培养境外中医药人才。
(十)提升出口便利化水平。
支持基地开展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对基地从事中医药服务出口的管理、业务人员等因公出国境,实行导向清晰的区别管理。鼓励基地提升移动支付、消费服务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探索通过海外中医药服务中心拓展远程医疗和向国内转诊业务。
(十一)健全统计体系。
将基地作为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试点工作主要对象,探索完善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口径、方法。创新统计方法和统计手段,利用大数据技术加强统计分析。开展中医药服务出口对服务贸易贡献研究。
(十二)加强部门协作联动。
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的宏观指导,协调部门间中医药服务出口政策并推动落实。
五、组织实施
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牵头负责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推荐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政策的解释;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基地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情况,总结基地发展经验,适时向全国推广。基地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发挥自主性和积极性,加大对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的财税、金融、土地、人才等政策创新和支持力度,促进服务贸易转型升级;建立基地考核评估机制,对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将中医药服务贸易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基地内部考核指标。
附件2:
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境内注册的以中医药相关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产业和文化等领域服务出口为特色的中医药企事业机构。具体可为省级省会城市中医医院、独立设置的中医药高等院校、民营医疗机构、中医理论指导下的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中医药出版单位或中医药企业等。
二、申报材料
1、中医药服务贸易服务出口基地推荐表、申报书(格式见附件3、4)。
2、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法人证书复印件;近三年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协议、合同、认证认可证书复印件等;能反映申报单位(或地区)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的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荣誉证书、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
三、材料装订
按照申报书、相关证明材料顺序,用A4纸双面打印,统一左侧装订,胶印装订成册,申报纸质材料一式11份,加盖地方商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公章。